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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社局发布消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已确定

2015-10-29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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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我省2014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储存额公布结算利率的通知》(晋人社厅【2015】34号)文件,太原市确定了2015个三保险员工月缴费基数的限制,六月十六日,太原市人社局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保险三)缴费工资基数已经确定。

根据《关于公布我省2014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34号)文件规定,太原市确定了2015年参加三项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下限,6月16日,太原市人社局发布消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下称三项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已确定。

2014年全省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8969元,作为我省2014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根据有关规定,从2015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2448元作为缴纳三项保险费的工资基数;高于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12242元作为缴纳三项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按2448元/月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目前为每人每年96元)从个人账户中予以划拨缴纳。按照农民工参保办法立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的全部报酬确定,但不得低于2448元/月,不得高于12242元/月。

除此之外,县(市、区)、医疗照顾、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及各参与单位,要确保三保险基金的募集和足额缴纳时间,维护广大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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