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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立农房保险联络员制度

2015-08-0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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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民政部门制定了《广西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联络员工作制度》,旨在通过建立农房保险联络员工作制度,进一步落实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承保公司县(市、区)分支机构的工作职责,强化双方工作对接和监督考核,调动双方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确保优化农房保险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
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房保险工作机制,加强民政部门与承保公司之间的协调配合,近日,广西民政部门制定了《广西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联络员工作制度》。
明确了联络员的组成。各县(市、区)民政局和各乡镇政府指定本级1名民政干部为农房保险的联络员,承保公司县(市、区)分支机构指定1名理赔专员为农房保险联络员。
细化了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县级联络员应及时通报灾害预警、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情况,按月交换倒损房屋信息,定期召开联席会及理赔协调会,对乡镇提交的争议案件进行协调;乡镇联络员接受报案并及时向公司报案,协助查勘定损,调解争议,监督公示;保险公司定期交换查勘理赔数据,对民政联络员出勤情况进行登记。
建立了联络员考核机制。由承保公司建立理赔查勘出勤记录台账,自治区民政厅根据联络员出勤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通报结果;民政联络员对保险公司理赔查勘及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有效保证联络员制度的落实。
《工作制度》的建立,为进一步完善广西农房保险工作机制,加强民政部门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农房保险查勘理赔工作效率和保障受灾农户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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