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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教您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2015-09-06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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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07年发布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明确给出了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申领政策。本文带你解读《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了解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对象及申请流程、申请材料。

  如何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办理程序:

  (一)申请。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申请医疗救助时,由救助对象本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人员对其患病情况及家庭收入、生活状况进行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到申请材料后,要及时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审核,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并书面告之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四)发放。医疗救助资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至少每半年发放一次。也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社会化发放。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办理程序:

  1.申请。由户主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县民政局发放的低保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及优抚对象证书。

  (二)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办医院的正式医药费用发票及处方、疾病诊断书、必要的病历资料。

  (三)县医保局开具的医药费用核定单或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证明。

  (四)户主和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评议。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召开居(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并张榜公布3天,群众无异议的,填好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审批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居)委会在公示栏张榜公布3天,群众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救助意见报县民政局;

  4.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要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居)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救助标准比例和最高限额,交县医保局核定;

  5.救助。县医保局根据医疗费用总额进行审查,对符合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费用总额按县民政局签署的意见办理,实行救助。救助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必须转账支付,对1000元以下的可直接给付现金。

扩展阅读:《意见》摘要:(一)医疗救助实行为救助对象直接发放救助金和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相结合的方式;(二)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规定的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在核定医疗救助金额时,应剔除的情况;(三)享受医疗救助的病种、救助标准和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由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根据财政状况、居民医疗水平和筹措资金情况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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