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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资本投资保险领域条件放宽

2012-06-08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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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放宽了民营资本投资保险领域条件,民营资本为保险业做出的贡献不容置疑,但新一轮民营资本投资保险业的热潮或许不会到来,因为早期民营资本并未在保险业中获得相应回报。

6月10日,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正式生效,未来各类资本投资参股保险业将以此为据。而早前的5月13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新36条”),明确鼓励民营资本投资金融服务领域,参与保险公司改组改制。一时间,民营资本投资保险领域条件放宽成为热议的话题。

不过,民营资本是否会再燃激情投身保险业难下定论。

“新36条提出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但是对保险业着墨不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看似放宽了民间资本投资单个保险公司可达20%的持股比例,但能否再次激发民营资本投资保险业的热情很难说。”6月5日,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一教授如是分析。

五年股权转让超过百起

2004年,保监会启动了一轮险企扩容潮。2005年非公36条颁布,在政策鼓励下,保监会一共批复成立了52家中资保险公司,其中由民营资本发起成立的有35家,形成了国有、外资和民营资本三足鼎立的保险业格局。不过,在国内保险机构数量快速增长的背后,却是国内保险公司股东频繁更迭的景象。

据统计,自从2005年“非公36条”颁布后,截至目前,保监会公开的保险公司股权转让达到了110余起。

“如果用一句话来形容这五年保险业民营股权更迭的现象,‘长江后浪推前浪,前浪死在沙滩上’这句最合适。早前尝试投资保险业的民营资本,因为看不到盈利的希望,很多选择了抽身而退,由此完成了一轮股权转换潮。”5月25日,一家合资寿险公司首席市场官说。

在他看来,在中国保险业发展的过程中,这些或早或晚退出的民营资本是首尝螃蟹者,但也是牺牲者,他们并没有从所投资的保险公司中得到预想中的稳定回报,在退出的时候能保本或者稍有盈利已是不错。保险业需要长期经营和5-8年的盈利周期,决定了民营资本想要通过投资保险业完成更多的资本积累只是一厢情愿。

统计后发现,从2006年到2009年,保险公司股权转让笔数达到110笔,其中2009年20余起,而今年截至目前,已有超过7家保险公司的股权发生了转让。

“这些保险公司依然还在,但是原先的发起股东早已数易其主,民营资本的逐利性决定其当初进入保险业很可能是一时的激情,而短视的经营行为又往往导致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之间出现不可避免的摩擦和斗争,这几年保险公司的高管也是频繁地在各家保险公司之间进出,如同保险公司股权变更一样。”6月7日,上海保险市场一位资深人士分析称。

“新规”或难激发投资热情

民营资本为保险业做出的贡献不容置疑。2002年,保险业资本金总量仅为357亿元,到2009年底,已经达到2767亿元,增长了7.8倍,民营资本功不可没。

但新一轮民营资本投资保险业的热潮或许不会到来。此前有报道称,保监会正准备批复新一批将近20家保险公司,但这些保险公司的股东都具有地方国资背景,如果新一轮保险机构扩容,国有资本将成为事实上的投资主角,而非民营资本。

一曾经投资过保险业的企业老总接受采访时,显得意兴阑珊。他表示,政策是好的,但现实却会面临很多的问题和矛盾,尤其是股东之间、股东和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且投资一家保险公司要有持续的出资能力,对于想寻求快速盈利的民营资本而言,并非易事。

在已经实施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了解到,保监会规定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要有3个条件,其一是财务状况良好且连续三年盈利;其二是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净资产不得低于2亿元;第三是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同时,保监会也将保险公司单一股东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提升至20%。

袁力表示,保监会将推动落实上述办法,同时推动保险公司董事问责机制,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透明度,健全薪酬监管制度,引导保险公司规范薪酬管理等,改进现在保险机构公司的治理。

“新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是监管层对于过去5年民营资本保险业的一个经验总结,保险业对民营资本开放最早,所以才对新的民营资本进入保险领域提出更高的要求,保险业要对投资人负责,更要对数以亿万计的投保人负责,只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和坚持长期经营的民营资本才能在这个领域扎根,并且投资有所回报。”6月9日,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副教授管贻升分析称。

不过,他对于国务院新36条能否促进新一轮民营资本投资保险业潮,持谨慎态度。他表示,国内保险业经过两轮扩张,从机构数量上基本达到饱和状态,现在的保险机构更应该对这个市场进行深耕和精细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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