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都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电子支付方式,但它们的法律性质可能存在不同。《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也就是说发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时真实的意图是什么决定了性质。
微信红包通常被视为一种赠与行为。赠与是指一方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他人,并且双方都对此表示同意。在我们的习俗中,发红包往往是作为一种祝福或者礼物,没有要求对方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等价物的意图,但如果明确表示非赠与也需要返还。
如果转账时双方有明确的约定,比如是借款或者是支付货款等,那么转账的性质就由这些约定决定。然而,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转账的性质可能会根据情况和习俗来推定。
比如男女朋友关系中,使用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进行转账(比如520代表“我爱你”,1314代表“一生一世”),如果没有明确说明这是一笔借款或者其他性质的转账,这类转账往往会被认为是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