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讯:记者5日从哈市医保中心获悉,为进一步简化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经办程序,方便异地安置就医特殊疾病患者的门诊治疗及费用报销,哈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部分经办业务流程进行了调整。
1、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期限
①将原规定6个月的异地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期限调整与异地安置就医申请期限保持一致。已申请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患者,治疗期满后仍可继续治疗,无需再办理延期手续。
②调整病种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血液(腹膜)透析门诊治疗及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限居民医保)、再生障碍性贫血(限居民医保)和系统性红斑狼疮(限居民医保)。
2、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部分经办业务办理地点和治疗期限
将原由哈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办的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系统性红斑狼疮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申请业务,调整由各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办理,同时将原规定6个月的门诊治疗期限调整为12个月。
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异地安置就医参保患者,可选定异地安置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一所作为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机构;如需更改定点的,需到哈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异地安置就医取消后,异地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待遇同时终止,仍需继续治疗的,需到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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