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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人社局发布《关于完善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

2017-12-05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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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断要求社保跟进社会步伐,发展适应人们生活的节奏下,珠海市人社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完善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该通知将完善珠海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更加有利于医保服务于民利于民。

新一站保险网06月08日讯,珠海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得到进一步完善。近日,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完善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通知》对《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的个人账户调整补划、门诊特定病种以及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市外如何领养老金?

针对个人账户调整补划问题,《通知》明确在珠海市外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因基本养老金提高导致个人账户需补差的,应于相关部门发文调高基本养老金之日起2年内向珠海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提出个人账户补划申请。逾期申请的,自申请当月起调整划拨金额。其中,属于行业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由珠海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定期与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对接核对基本养老金情况。

门诊特定病种认定

标准及政策有调整

在门诊特定病种政策方面,《通知》对《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的恶性肿瘤中特定情形待遇享受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要求,参保人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申请延长享受恶性肿瘤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申请人可向门诊病种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门诊病种申报机构加具意见,珠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按2种中额费用门诊病种待遇支付。

这些条件包括:一是享受珠海本市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期满;二是存在放疗并发症;三是经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专家库中三级医院肿瘤相关专科医师确认符合RTOG/EORTC毒性分级标准三级以上。

针对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标准,《通知》进行了相关调整。具体包括:冠心病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标准中的“已施行冠状动脉内支架植入术的”,调整为“已施行冠状动脉内支架植入术或搭桥术的”。中额费用门诊病种期满须继续治疗的,参保人可向门诊病种申报机构申请并提供1年内的相关病历及检查治疗资料,由两名相关病种专家签名确认,经珠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继续按相应病种管理。脑血管病门诊病种期满须继续治疗,因参保人瘫痪在床无法到医院进行相关检查化验的,由两名相关病种专家现场会诊,专家根据会诊情况进行病种重新认定申报并签名确认,经珠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继续按相应病种管理。

《通知》对一定情形下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手续的,明确自变更之日起生效。这些情形包括三种:一是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改变的;二是新增门诊病种需变更门诊病种费用结算机构的;三是选定的门诊就医机构被暂停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终止或被解除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但是,参保人需要持本人社保卡及相关资料到新选定的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这些资料包括调动通知、劳动合同、房产证、房屋租赁证明、门诊病种审核通知书等。

交通事故责任

比例计算问题

《通知》还明确了交通事故中所承担不同程度责任和医保报销比例问题。《通知》要求,参保人发生交通事故申领医疗保险待遇时,按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无责任0、无法确定责任50%的比例计算医疗费用。

总的看来,珠海人社局此次发布的《通知》是有利的,首先其有利于人社局加大对社保的管理,其次,其条款有助与我国养老事业的进行,再次发力调整养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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