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8日开始到30日,2007年、2009年和2011年开始享受慢性病待遇至今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开始复检。
此次特殊慢性病复检主要包括身份认证和病情鉴定两项内容。复检的参保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与本人病情相关的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专用章)或门诊病历及其它相关医学辅助检查材料。由指定的复检医院按照规定收取复检费30元(包括会诊费及体检费)。
其中,70周岁(1943年10月1日之前出生)以上的慢性病患者,和因瘫痪卧床不起等原因不能正常参加复检的往诊申报患者,可委托代办人携带复检材料和户口本原件到定点医院进行病历审验及身份认证。符合本次特殊慢性病复检条件的患者,如又在2008年或2010年或2012年,申报增加慢性病病种待遇的,需在本次合并复检,合并后下次复检时间为2015年。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肝豆状核变性患者到哈市第一医院进行复检;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到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复检;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到哈尔滨市传染病院进行复检;精神分裂症患者到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进行复检;所有已享受慢性病待遇的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患者须统一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进行复检。居民参保缴费三个月后,可以享受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特殊门诊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重度尿毒症的血液(腹膜)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学生儿童除上述病种外还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