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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出台《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惠及全市200万民众

2015-08-12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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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在2015年03月20日与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义乌”发布《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本次医保新政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义乌市将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力争让所有参保者均能及时享受到这一惠民政策。本文带你了解《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的具体内容。

近日,义乌市政府出台《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对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部分调整,更好地推动义乌医保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据悉,新出台的医保 新政 主要对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特殊病种(慢性病)门诊待遇、分级诊疗医保待遇等5个方面作了新的调整。本次医保 新政 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基本医疗保险筹资

每人每年提高200元

医保 新政 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将调整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统筹)个人筹资标准为大额每人每年800元,小额每人每年200 元,财政补助标准为义乌市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0元(含健康体检费),镇(街)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00元。

同时建立大病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统筹筹资机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人员除外)按每月6元的标准在个人账户中提取大病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统筹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用。

据义乌市医保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筹资标准调整,财政补助标准大幅增加。由去年的每人500元 ( 含健康体检费) 提高至今年的700元, 其中义乌市级财政补助由去年的每人400元提高至今年的600元,增幅达50%。

新增7类医保慢性病种

小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40元

新政 将基本特殊病种(慢性病)、补充特殊病种(慢性病)更名为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和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种。新增帕金森病、重症肌无力、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耐多药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Ⅲ级及以上)、慢性肾衰竭(肾衰竭期)、干燥综合征(有肺、肾、血液系统病变)等7类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同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享受慢性病种门诊待遇。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所需资金由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报销比例不变;其他参保人员所需资金由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享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人员除外)报销比例为7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人员报销比例为6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小额人员报销比例为 52%。

该负责人说,把原来的 基本特殊病种 、 补充特殊病种 更名为 特殊病种 和 慢性病种 ,并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险种全面推开,意味着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所有险种均可以享受高血压、 糖尿病等慢性病种门诊待遇。同时,慢性病种范围由原来的8 类扩大到15类,更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据了解,由于 新政 扩大了特殊病种 (慢性病) 门诊待遇享受人群和病种范围,再加上城乡居民医保也能享受15 类慢性病种门诊待遇,待遇水平的显著提升势必给医保基金支出造成一定压力。 为此,此次 新政 将小额个人缴费标准由去年的每人每年160元提高至200元。

提高医保周转金划拨标准

建立义乌、金华 双向同城待遇

据了解,去年底,义乌市卫计委、人社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义乌市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实施方案 (试行) 》,拟构建义乌分级诊疗管理体系。建立分级诊疗医保报销制度,旨在引导参保群众 小病进社区 ,充分发挥医保政策对规范参保人员有序就医的导向作用。此次 新政 对分级诊疗医保待遇作出如下规定: 上转下 方式转诊至镇(街)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的,取消住院起付标准,未经镇(街)中心卫生院转诊即到义乌市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者,在原有报销基础上降低 5%。特殊病种、慢性病种门诊报销原则上限义乌市定点医疗机构有效。

在医疗保险周转金划拨标准方面,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建国前老工人的医疗保险周转金划拨标准由原来的每次2000元调整为3000元。在义乌本地定点零售药店结算控制金额由3000元调整为4000元。

同时还建立了义乌与金华地区医保住院双向同城待遇,即参保人员在金华地区范围内的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享受与义乌本地住院相同的医保报销待遇。

据介绍, 本次医保 新政 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义乌市医保处将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力争让所有参保者均能及时享受到这一惠民政策。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要求总结如下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特殊病种(慢性病)门诊待遇;调整分级诊疗医保待遇;调整医疗保险周转金划拨标准;建立义乌与金华地区医保住院双向同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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