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龙门县发生了一起关于工伤的案件,阿伟因为交通事故受伤,与此同时当地的社保局认定阿伟为工伤,之后阿伟要求公司对自己给予赔偿。但是在公司方面,他们以阿伟当初拒绝参保为由不予赔偿。最后就是上诉到了法院由法院进行判决,一审判决的结果是公司按照工伤标准对阿伟给予赔偿。
员工书面要求单位不用购买社保
阿伟于2013年9月入职龙门永汉某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3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但阿伟入职后,公司一直没有为阿伟办理社会保险。2014年1月7日19时05分,阿伟因交通事故受伤,送至医院治疗,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21845.58元。2014年4月14日,龙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阿伟此次受到的人身伤害为工伤,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2014年10月16日,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阿伟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玖级。2015年1月19日,龙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须一次性支付阿伟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约91790元。
然而,公司方对这一仲裁结果并不服,2015年2月2日,公司方向龙门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书》,判决不需支付上述赔偿项目。原因就在于,公司当初并未为阿伟购买社保,是阿伟书面要求公司不用为其购买社保,且阿伟已参加农村医保,不能双重参保。
购买社保是单位义务不能免责
日前,这一劳动纠纷案件在龙门县法院永汉法庭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阿伟在工作期间受伤,经龙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其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同时,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且社会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性质、目的不同,两者之间不是矛盾的关系。
由以上综合内容可以得知,阿伟所在的公司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现在已经向惠州中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