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7日从烟台市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获悉,由国家旅游局、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将从2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旅游局2001年5月15日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相较于10年前“旧版”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在整体章节、具体内容上都作了较多的修改和完善,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在导游及领队人身权益、旅行社投保范围、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和保险公司理赔服务工作程序四方面都有全新变化。
旅行社保险费率不做统一要求
2001年出台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中的投保范围过于具体,实际操作起来过于死板,灵活性不强,投保费率基本是统一模式,各保险公司之间旅行社投保费率相差不大。根据新《办法》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具体包括三种情形:即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保范围广,灵活机动,便于操作。对旅行社的投保费用也不做统一要求,与旅行社经营风险相匹配,比较人性化,大的旅行社风险高保费相对高,小的旅行社保费相对低一些。
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低于20万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一旦发生属于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的情形,保险公司将依法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作为新《办法》中最引人关注的焦点变化,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有了较大提高。2001年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中规定: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为16万元。新《办法》中规定,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外出旅游个人人身权益保障有了较大提高。
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进行大幅提高,让外出旅游者的个人人身权益保障有了较大提高。这些年,随着旅游人群的不断增加,国内外一些旅游安全突发事件也时有发生,这让旅游安全问题成为游客出游首要考虑的问题,新《办法》对责任限额的提高,让游客的出游保障也得到了提升,市民和游客出游就更安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