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须在担保书上声明,在过去的五年中是否曾为别的留学生作过担保,如有,应说明学生的名字及目前情况。未作过担保,也应申明此事实。除担保书外,须附一份担保人的收入证明,该证明只能是担保人的工资单或税单,不接受银行存款证明或其他资产证明。
详细规定如下:
(1)居住在加拿大的担保人,使馆只接受加拿大国家税务部签发的T-452税单或担保人雇主出具的T-4工资表。
(2)居住在美国的担保人,必须提供由雇主出具的W-2工资表正本(或经公证过的副本)并且提供公证过的最近的税单副本。美国移民局的1-134表不能作为赴加留学的经济担保书。
(3)居住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担保人,必须提供个人税单的正本或公证过的副本。
担保书须经公证,并用英文或法文书写。若原文系其他文字(含中文),则需有翻译公司出具的英文或法文译件。
除了提供加拿大经济担保金之外,使馆签证官还会注重考察经济担保金的来源,核实经济担保金来源的可靠性和公道性。加拿大使馆要求提供经济担保金在过往12个月的银行历史。重要的是,用作经济担保的资金必须是存于银行的现金,股票和企业资产须做相应兑现,房产、汽车只能做辅助证实,不起决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