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4日富德生命人寿辽宁分公司辽阳中支电话中心接到吕某报案,称被保险人刘某于2014年2月8日因突发性心梗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不幸身故,并于次日进行火化。经核实,投保人吕某在德生命人寿辽阳中支于2013年6月30日和2013年6月28日为其儿子投保了三张保单,保额分别为46万元、 6万元和3万元。投保后短期异地出险且保额较高,这引起了理赔人员的警觉,根据现有信息理赔员随即着手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第二天,辽阳中支理赔员至到受益人吕某家中进行面谈,吕某回答含糊且不配合,侧访附近邻居和社区工作人员等均未获得有利线索。次日,理赔员再去吕某家中时已经人去楼空,与吕某电话联系,吕某表示身心不适已回异省老家。理赔员面见出具死亡证明的医生了解情况,医生表示并没有见到被保险人本人,死亡原因是根据村委会证明和家属描述填写。通过理赔人员常规医院排查、异地协查均未发现问题。调查曾一度陷入僵局。
但理赔人员并没有放弃,对案件进行深入剖析,认定此案疑点颇多。经过反复斟酌案情、梳理仅有的细微线索,发散调查思路,展开了进一步的深入调查。考虑到被保险人姓名的拼写较普遍,同音不同字排查范围广、难度大,另分析既往骗取高额保险金案例的共性,开始与同业联系进行查询投保记录,与同业信息共享、顺藤摸瓜、开展侧访、对非定点医院展开针对性调查。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发现被保险人以同音不同字的姓名在非定点医院“辽阳某医院”因“食道癌”住院记录2次,投保时未如实告知。
在掌握了足够证据的基础上,理赔人员与受益人多次沟通,说明以虚构姓名住院,骗取高额保险金的法律后果,最初受益人否认带病投保的事实,情绪波动很大,但当理赔人员拿出证据后,受益人在事实面前无言以辩,最终接受了公司的拒赔结论,并在理赔协议书上签字。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此案中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与事实不符,且存在不实告知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合同并无息退还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