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想为自己的女儿投保了一份少儿意外伤害保险?
专家分析:
案例:沈阳的一个三口之家,1996年“六一”儿童节,一位孩子的家长在一位代理人的劝说下为自己的女儿投保了一份少儿意外伤害保险。
“当时那位代理人说得非常动听,还带来了慰问卡。当时她说买这种保险就能给孩子一个全面的保障,出了事情找她……”于是,孩子母亲在没有仔细了解条款的情况下购买了该险种。几个月后,孩子因为车祸大面积烧伤,为了给孩子治病,夫妇俩四处借钱。最后他们想到了这份保险,于是他们来到了保险公司,可保险公司表示,该险种只保因意外导致的死亡责任,而孩子是因为意外导致伤残,并不涵盖在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夫妇俩怎么也没有想到从保险代理人那儿听到的介绍和保险条款会有这么大的差距。一怒之下,他们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意外伤害所涵盖的保障与人们普遍认为的情况有所不同,“意外伤害”也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意外伤害。例如:自己不小心摔伤了腿,认为就可以获得理赔或获得全部保额的理赔,但是根据保险公司的相关条款,摔伤了腿必须要达到什么程度才可以获得理赔,而理赔的多少要根据伤残的等级支付保险金。也就是说,理赔是有条件的,这一条件主要是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这一点投保人在投保前就应该有一个理性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