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身故给付保额
2、重大疾病赔偿保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ED效力终止。
3、 特定重疾额外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以下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间于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则我们除按2.2.1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一并额外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20%的特别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ED效力终止。 –特定重大疾病指:急性心肌梗塞,终末期肾病,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符合恶性肿瘤定义的男性睾丸癌、男性阴茎癌、男性前列腺癌、女性乳房癌、女性子宫癌、女性阴道癌、女性卵巢癌、女性输卵管癌。我们根据疾病诊断时的疾病状态或疾病阶段给付保险金. 轻症包涵以下种类: 医疗津贴若被保险人于65周岁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的24时仍生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 “体检津贴”,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7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止。 满期给付–若被保险人于88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时仍生存,则我们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费可以豁免缴费期间内高度残疾可以豁免保费刘先生理赔及生存金领取记录:
Ø66岁,理赔轻症重疾保障4万元;Ø67岁,理赔轻症重疾保障4万元;Ø68岁,理赔“自主生活能力丧失保障”2万元;Ø69岁,理赔轻症重疾2万元;Ø65-87岁,每年领取0.3万元,共计领取6.9万元(如累积生息,则中档可以领取10万。88岁,领取满期金10万元+中档红利约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