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退休后的生活品质,越来越多人将目光转向了专业的养老保险产品。
中国人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该产品从出生30天到64周岁皆可投保。缴费方式可选择一次性交付、5年、10年或20年,开始领取年金时间可选50、55、60或65岁,可选择年领、月领,不论何时领取,保证最少领取20年或至85岁。
作为增额年金,该产品首年给付的养老年金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确定,从下一个保单年度起,每个保单年度的年金给付在首年给付标准基础上,每年增加5%,直至约定领取期限届满,越早投保收益越多,且在部分年龄段保证达到翻倍还本。
区别于其他保险产品,“福禄满堂”在前期没有返还年金的概念,对消费者而言是做到专款专用,对保险公司而言是保证资金运作的周期较长,这种设计的最大优势是着眼于消费者的利益,体现在年金领取金额高,从保单生效至保险期满均享有高额分红,不领取的养老金和红利可以累积生息,保值增值。
此外,该产品对疾病、意外身故均设有保障。在年金领取前,因疾病身故返还所交保费或现金价值,因意外身故返还所交保费的2倍或现金价值。在年金领取期间,身故按约定领取期限内尚未领取的各期养老年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
点评:该产品集月领养老金、年分红、疾病和意外保障于一体,领取年龄、方式灵活,收益稳定,适合现代养老需求。
新华保险“荣享人生”分红险该产品保障期间直到88周岁,无需体检,55周岁及以下人群均可投保,且不限制多投保。
比较同类产品,“荣享人生”的特点首先是稳定持续的回报。客户领取的所有关爱年金、贺岁金、养老年金是按照人的生命规律持续、稳定地返还。从犹豫期结束之日起,每年可领取关爱年金,即首次交纳的基本责任保费的6%;60周岁时可领取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20%;60周岁至88周岁,每年领取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12%;88周岁合同期满时,还可一次性领取终了红利。
此外,该产品最大创新点在于设立“累积生息账户”,实现资金的“二次增值”,即所有返还的关爱年金、贺岁金等都直接进入这一账户,每日计息,每月底以复利结算。而且和传统分红产品不同,“荣享人生”的累积生息账户有更强的灵活性,可根据需要支取。
点评:该产品将累积生息账户和独特的保额分红机制结合,方便客户对零散资金进行归集和统一管理,利于资金持续增值。
信诚人寿“福连金生”B款投资连结产品该产品从30天到60岁均可投保,缴费期为10年或20年,设月缴、季缴、半年缴或年缴;最低缴费每月200元到每月1000元,且拥有最低4.8万元,最高20万元保障额。
如果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搭乘电梯,或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残疾、身故的,在给付身故或残疾保险金之外,再给付2倍保额;若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班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直接导致残疾、身故的,在给付身故或残疾保险金之外,再给付3倍保额。
同老款产品相比,升级后的“福连金生”通过产品组合的方式,提高了客户的最高年缴保费上限,同时设置了保费缓交期功能,因此即使客户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缴纳保费,保单也不会因此而失效。
点评:该产品投保简单,缴费方式和期限灵活,当资本市场向好时,可把投资转向积极成长的账户,分享收益,而当市场疲弱时,则可把资金转到稳健、保本的投资账户。但是相对分红险产品,该产品风险相对较大,适合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人群。
姜先生5年前投保了某寿险公司的“长健重疾A保险”。去年9月,姜先生因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肾综合症病故,其家人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给出的意见是,“长健重疾A保险”条款中未涉及被保险人姜先生所患的疾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同时该疾病既不属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规定的6种核心疾病之一,也不属于保险条款列明的12种重大疾病,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
姜先生的家人有点疑惑,不是都说保险公司在重疾定义规范后放宽理赔尺度了吗?怎么对于因肝硬化(失代偿期)这样的重大疾病依然遭到拒赔呢?
事实上,去年8月保监会正式颁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使重疾险走上了统一规范的道路。根据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的重大疾病保险,所承保的疾病范围必须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6种核心疾病。对于其他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但合同中涉及到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必须使用标准定义。
重疾险新规出台后,各家保险公司纷纷在产品上升级换代;在理赔服务上,也提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宽限理赔措施。如太平洋寿险根据监管规定,将“万全终身”老条款升级为“万全人生”新条款,并且说明“如果原有保单(指万全终身重疾险)中某种疾病的定义或责任免除更宽松,就沿用原有定义或责任免除进行赔付;如果使用规范中该种疾病的定义或责任除更宽松,就参照使用规范中的标准定义或责任免除赔付其旧版的重大疾病保险。”比如,老条款中没有“冠状动脉介入术”这项保险责任,而新条款中有这项保险责任,那么持老保单的客户可以进行追溯理赔,即对持有老条款的被保险人参照新条款执行理赔。
姜先生的情况,其所患疾病本身就不在原保险的可保疾病之内,也并不是“规范定义后的重疾必保疾病,如果“长健重疾A保险”升级为新险种,其可保范围依旧没有肝硬化(失代偿期)这类疾病,那么姜先生家人依然得不到理赔,这和保险公司所提倡的“宽限理赔”并不矛盾。
专家指出,保险公司提出“宽限理赔”给之前因旧条款而遭到拒赔的客户一次追溯理赔的机会,如果之前被拒赔的因素已经能在新条款中所涵盖,那么客户将更得到追溯理赔。以可保疾病为例,必须要新条款中出现该疾病或者该疾病为保监会规定的6种核心疾病之一,那么方有可能进行“宽限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