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24日是一个大雨天。当时,潘先生开车路过余杭区世纪大道时,陷入了积水,车子熄火,潘先生当即报险。
经维修,发动机因进水损坏,整体更换,修理费共87116元,而保险公司的定损单却只认定了2000元清洗费,对发动机的损失不予理赔。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是潘先生起诉到了法院。潘先生认为,他们已经买了车损险,而发动机作为车辆的重要组成部分,坏了当然要赔。
可保险公司却说,之所以不赔,是因为根据投保单,潘先生没有投保“涉水险”,也就是说,车被水淹或涉水行驶不赔偿。余杭法院的法官最终判决原告潘先生胜诉。
为什么这么判?法官判决的理由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而这家保险公司没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说明义务。
而且法院认为,保险条款中有车辆在暴雨、洪灾等情况下受损,保险予以理赔的条款,但随后又有“车辆发动机进水不予理赔”的条款,合同存在矛盾,所以应该作出对车主(格式合同订立中的弱势一方)有利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