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转为合同制工人的工龄和退休待遇应如何计算?
现举例作说明。某职工于1972年5月参加工作,后由临时工转成合同制工人,1997年3月退休。其间他当计划内临时工近15年,合同制工人10年,缴纳养老保险费10年零1个月。
根据劳动部1964年8月20日给甘肃省劳动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44号)规定,“这些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因此,该职工在转为合同制工人之前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龄应算作连续工龄。而且,按照《劳动部关于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第7条规定,“在实行职工个人缴费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因此,该职工的连续工龄为临时工工龄15年加合同制工人工龄10年共25年来核定。而且该职工于1997年3月退休,即属在1998年新规定出台前已退休的人员,根据“老人老办法”,应按照当地货源行业规定的标准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同时还应享受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时增发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