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届时新《条例》覆盖面将达1200万工薪劳动者。
新的《条例》有何创新?失业者有何“着数”,又该承担什么义务?而又有什么措施监管用人单位缴纳保险?就工薪劳动者最关心的这一系列问题。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自此,广东的失业保险制度将达到几乎“全覆盖”的程度,这意味着,除农民工外,我省的外企聘用人员、私企从业者等所有工薪劳动者都可享有失业保险制度所赋予的权益。广州失业者月领450元
《条例》第16条规定,以失业人员缴费年限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具体操作以4年为界,缴费不足或等于4年的,每满1年,领取期限为1个月;超过4年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每次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此外,《条例》还规定,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其未领取期限自行结转至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即假如一个职工可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在领取了1个月后,他便再次找到了工作,他剩余的5个月的保险金领取期限可以转入下次失业后合并计算。但1999年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以往尚未领取的期限不再结转。
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每月发放,据悉,广东省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有一定的差异,故各地发放的失业保险金均是不同的,如广州、珠海均为450元,深圳为574元,汕尾为270元,江门为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