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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保费征收

2012-05-290次浏览
小新客服
省政府24日发布消息,2009年1月1日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据了解,原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代收代缴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含下岗职工灵活就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业务,将统一交归同级地方税务部门经办。2008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业务受理时间原则上统一截止到11月底。从12月1日起,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缴费业务。

已经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市民也不用担心,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将制定业务移交过渡期间的具体操作办法,保证市民顺利转换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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