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1月1日起,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生孩子的费用也能报销了。《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
生育保障制度覆盖盲区
据了解,我国的生育保障制度包括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的生育保障制度。用人单位通过参加生育保险,保障职工生育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服务;城乡居民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解决其生育的医疗费用。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由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能支付生育的医疗费用,一些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障缺失,成为生育保障制度覆盖的盲区。
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因为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并不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需要个人来承担生育费用。
不须再参保缴费
即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从2014年1月1日起,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生孩子的费用也能报销了。新政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这意味着,灵活就业的人员也可像单位职工、城乡居民一样享有生育医疗保障。
根据这一新政,灵活就业人员不须再参保缴费即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为不增加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并与城乡居民生育保障政策相统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按照相关通知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据了解,我市生育医疗费为:参保职工顺产、剖宫产(包括产钳助产)享受生育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按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12%的标准执行,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生育医疗费由生育女职工本人承担,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按实支付。
未就业配偶生育
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与职工生育保险相同。据了解,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前检查,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定范围内的医疗保健服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重复支付其相关医疗费用。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后,不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享受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对于女性来说生育保险是一项必要的保险,不仅可以减少自己的经济压力,也可以通过向女性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