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期间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支付。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待遇标准与职工生育保险相同。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明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我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约60万人获益。
据了解,根据《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精神,我市出台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扬人社[2013]425号、扬财社[2013]135号),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将全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从3%下降为2%,其中: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下降为1.5%,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下降为0.5%。
市区最低工资“跳级”增200元
从2014年起将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类别从二类地区调整至一类地区,所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类别从三类地区调整至二类地区。
具体为,从明年1月起,江都、邗江、广陵等市区每月从1280元调整为1480元,增加200元;仪征、高邮、宝应从1100元调整为1280元,增加180元。另外,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得到提高:江都、邗江、广陵等市区将从11元调整为13元,增加2.5元;仪征、高邮、宝应将从9.5元调整为11元,增加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