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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新规定开始实施

2013-05-10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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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近期调整完善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养老、医疗保险账户,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记账并计算缴费年限,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终身不变。

据报道,上海近期调整完善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办法,并将于5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凡具有本市户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本市户籍居民外来配偶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300%,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分别为30%和14%。

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按照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 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分别为30%和14%。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养老、医疗保险账户,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记账并计算缴费年限,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终身不变。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月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能提前支取。

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提出按月领取养老金申请,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条件的,月养老 金计发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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