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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推出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新规定

2013-07-29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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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表示,从即日起,新晋的参保人员不可以再自行选择参保比例,也不能够新建个人账户,缴纳的比例将按照上一年每月平均工资的6.8%进行缴纳。而老资格的参保人员可以建立个人账户,缴纳的比例可以在10%和6.8%两者间自行选择,更改与否都由个人决定。

3月26日,从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即日起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将不用再选择缴费比例,统一按上一年全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8%进行缴费。

新参保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以前沈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选择按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10%或6.8%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选择按10%比例缴费的参保人,可以建立个人账户;选择按6.8%比例缴费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后,才能建立个人账户。

新政策执行后,新参保户将全部按6.8%进行缴费,将全部没有自己的账户。在参保人员满足缴费年限,办理在职转退休时,才能拥有自己的账户,并且账户中每月打入的钱数与目前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是一样的。

老参保人员可自愿更改比例

如今已按10%进行缴费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将比例变更为6.8%,或者维持原来的缴费比例不变。如果自愿更改比例,市医保局将不再为目前的账户打款,其账户内的余额可以正常使用。更改后每月的缴费额度会减少102.78元,但是所享受的待遇不变。退休后所享受的待遇也是一样的。如果目前已选择了6.8%缴费比例的参保人,将不用再进行选择。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业务时,如果发现其缴费年限不足需要补缴费用时,不论是按何种比例缴费的人员,都将按6.8%的比例进行补缴。

据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可参加灵活就业保险人员有:市级统筹范围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身份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等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农业(外地)户口已随原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外埠在沈购房人员;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在职职工。

首次或续缴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缴费到账次月起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6元。医保局的工作人员提醒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需要携带盛京银行医保缴费卡;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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