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某建设公司干部马某某利用其担任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23.2万元购买理财产品。2月26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布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马某某原系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干部。2011年9月至2012年11月,马某某以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的身份担任青藏铁路公司乐都站信号楼地基加固工程项目经理,期间他利用负责管理该项目资金之便,分别于2012年1月4日、1月5日擅自挪用公款20万元、3.2万元,共计23.2万元用于个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非法获利3198.47元,全部用于家庭及其个人消费。
2013年9月13日,马某某在其公司纪委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投案自首,并在案发前退还了全部公款及其利息。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是在国家出资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马某利用其在职位上的便利,总共挪用了二十多万公款,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在挪用公款之后主要投案,主动承认了自己的罪行,这样可以减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