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国际〔2008〕943号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本公司章程修改的请示》(联泰大都会人寿〔2008〕54号)收悉。经研究,批准你公司章程进行如下变更:
一、第8条注册资本变更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七亿元(RMB700,000,000)。
二、第9条双方对注册资本的出资第(a)项变更为:上海联和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应为人民币三亿五千万元(RMB350,000,000),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50%)。上海联和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应以人民币现金支付。
三、第9条双方对注册资本的出资第(b)项变更为:大都会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应为相当于人民币三亿五千万元(RMB350,000,000)的美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50%)。大都会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应以美元现金支付,数额应为前述人民币金额的等值数额,汇率为在成立前协议第4.2.1条定义的出资日(“出资日”)或任何一笔出资的实际支付之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其继任者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外汇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价计算。
请你公司据此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