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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政策鼓励为职工购买“两补”保险

2011-05-09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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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祖兆林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近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布《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鼓励单位为职工购买“两补”保险,即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老年人提供社会优待。

  鼓励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提倡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该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制度,应当考虑老年人特殊的医疗需求,在政策措施上对老年人给予优待,为老年人就医、转诊以及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提高老年人的医疗保障水平。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患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医疗救助,并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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