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委、市政府日前转发《关于当前进一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的通知精神,将老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减轻企业负担。
据了解,仅目前在苏州工投系统,老工伤人员就有近千人。职业病治疗是个长期的过程,因企业改制等,一些“职业病”等老工伤复发,便出现了找不到单位“埋单”的现象。
此次苏州确定的老工伤人员对象与范围为:2003年12月31日之前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持有《工伤证》或《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现仍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由用人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已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单位支付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的工伤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现由单位参照工伤管理的工伤人员,也可纳入老工伤人员范围。
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为:旧伤复发的治疗费用,职业病的继续治疗费用,安装假肢、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