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网12月4日讯:1、国家关于高温津贴的规定执行已久,随着寒潮到来,不少户外作业职工想了解,关于“低温津贴”是否也有相关法律依据?
答:提到高温津贴,广大劳动者都比较熟悉。2007年卫生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提到:“在露 天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温津贴。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自行制定。”随后,各地都纷纷出台了高温津贴标准的文件。上海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1年出台《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 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但是提到“低温津贴”,大家还是比较陌生的。根据我国《低温作业分级GBT14440-1993》中规定,低温作业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 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根据工作地点的温度和低温作业时间率,将低温作业分为四级,级别高者冷强度大。长期处在低温作业环境中对于人体具有一定伤害。但据了解,目前我国并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发放“低温津贴”进行规定。希望今后能够有相关规定的出台,保障劳动者在低温作业环境中的权益。
2、低温条件下,长期户外作业导致心血管等疾病,是否算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此,长期户外作业导致心血管等疾病不属于工伤。因为,心血 管疾病的成因很多,且属于慢性疾病,一般很难在疾病与工作原因上找到直接关联。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心血管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 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另外,根据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联合发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已将“冻伤”列为职业病范围。因此,如果劳动者长期在低温条件下作业造成身体伤害被鉴定为职业病的,属于工伤。
3、冬季户外作业及低温作业,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劳动保护?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中列明了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其中包括了低温作业。
正如第一个问题中所述,目前法律法规对于低温作业情况下是否发放“低温津贴”以及低温作业的劳动保护问题存在缺失。但这并不表示低温作业的劳动者无法 享受劳动保护。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是法定义务,对于低温作业的劳动者理应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单位工会应在其中起到积极的推动及督促作 用。用人单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劳动保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规章制度中,应有低温作业劳动保护的规定。
在冬季寒冷作业场所,要有防寒采暖设备。露天作业要设防风棚、取暖棚。向劳动者提供防寒服、鞋、帽、手套等保暖用品。设置更衣室、休息室,保证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有条件的可以让劳动者在工作后及时洗热水澡。
定期对劳动者进行体检,着重检查低温作业容易引起的疾病,做好健康监护工作。
饮食方面,提供高热量的食物以增加劳动者耐寒能力。
定期组织体育锻炼,增强劳动者身体素质。
虽然目前“低温作业”并未像“高温作业”那样受到广泛重视,但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某种程度上“低温作业”比“高温作业”对人体造成的伤害更大。 特别是有些职业,例如交警、环卫工人、快递员等长期需要在低温天气户外工作的人员,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体现以人为本的用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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