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年5月份,某医院招收沈某到该院托儿所当临时工,当时双方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书。9月份某天上午,沈某在挂窗帘时不慎从活动楼梯上摔下,左腕部钝性作用力损伤,造成粉碎性骨折等,治疗后左手残疾。11月份,该院托儿所解散,沈某被辞退。12月份,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驳回。之后,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医院支付工伤抚恤金142400元。次年3月份,劳动仲裁委员会鉴定沈某为七级伤残。
审理结果
经审理后,法院一审判决,医院应赔偿沈某伤残抚恤金142400元。宣判后,医院提起上诉,称沈某只是临时工,不是他们的在编人员,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他们无需支付伤残补偿金。
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与协和医院是合法的劳动关系。因沈某在劳动过程中,造成七级伤残,属于工伤,单位应按工伤待遇给予赔偿。根据《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规定,属于七、八级伤残的,企业应以所在地的上年度劳动者的年平均工资为标准,一次性付给其10年的年平均工资。原审法院认定医院应付给沈某工伤抚恤金142400元正确,应予维持。
案情分析
《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尚未为劳动者投工伤保险的,在工伤事故中伤残的劳动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企业支付;自定残之日起,企业应按下列规定以所在地(市)上年度劳动者年平均工资为标准,一次性付给伤残者伤残抚恤费:
(一)属于一、二级伤残的,应付给30年的年平均工资;
(二)属于三、四级伤残的,应付给25年的年平均工资;
(三)属于五、六级伤残的,应付给15年的年平均工资;
(四)属于七、八级伤残的,应付给10年的年平均工资;
(五)属于九、十级伤残的,应付给3年的年平均工资。
对在工伤事故中死亡的劳动者,企业除支付医疗费、丧葬费、困难补助费外,还应一次性付给死者直系亲属25年的年平均工资的死亡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