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哪些情况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或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终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纪、违反规章制度等原因,或虽无过错但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4.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5.因用人单位欠薪欠保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拖欠工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但需要满足失业金领取条件,携带相关材料至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