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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双轨制”迫在眉睫 养老保险完善顶层设计

2013-08-14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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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老龄化的进程的加剧,社会政府部门对民众关心的如何养老问题表示深刻的理解。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正在积极研究养老保险的顶层设计,积极推动养老“双轨制”所导致的不合理差距问题的解决,提高非企事业单位的员工的养老保险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正在抓紧研究养老保险顶层设计方案,将在适当的时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双轨制”养老模式未来走向如何?

打开山东烟台莱阳制药厂的退休职工马少玲的账本,她的退休金逐年上升,只是与工龄相同级别相当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相比,还是存在一定差距。马少玲说,现在退休工资才拿到1100块钱,我的工龄是25年。和我一样的工龄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人的工资拿我双倍还要多。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分析了原因,尹蔚民称,企业有充分工资分配自主权,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实行全国统一工资制度,由于工资结构不同,按照基本工资配发退休金与企业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当,但是加上按照机关津补贴和机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的退休生活补贴,高于企业基本养老金。

尹蔚民表示,目前国家已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推动养老“双轨制”所导致的不合理差距问题的解决。从2005年开始,我国连续9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此外,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尹蔚民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性在增强,完全由单位自保退休人员制度难以长期维持,需要走社会保险道路。第二,退休费单纯与最后工资挂钩,不能充分反映工作人员任职长短和贡献大小,需要改革完善激发办法。第三,待遇调整应该与工资调整脱钩,社会平均工资整体提高和物价水平相联系。制度的最终统一,也就是“并轨”,这个大方向是明确的。所谓“并轨”并不是简单地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并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而是朝着一个共同的方向改革和推进,最终取消“双轨制”。

相关链接

公司不为员工办社会保险 离职员工也不违反竞业协议

背景:

当前,国家要求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同时,企业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也经常通过一些特别的条款来保护企业的利益,比如说,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条款等。

案例:

吴先生于2010年进入一家网络公司工作,并担任部门经理。吴先生和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从吴先生离职之日起一年之内,其不得在某一区域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工作,以及在合同终止时,公司将一次性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内容的约定。

2012年6月,吴先生以该公司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认为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为其补办社会保险;同时要求公司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向其支付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吴先生的仲裁请求。之后,该公司按照裁决内容为吴先生补办了社会保险,并一次性向吴先生支付了竞业限制的补偿金。

2012年10月,吴先生开始就职于原公司隔壁的另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从事与原来工作岗位相同的业务。原公司知悉后,函告吴先生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吴先生认为原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因公司违法行为所致,自己就不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律师观点:

所谓竞业限制协议,是指公司要求员工(尤其是指掌握公司技术或商业等秘密的员工)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能在某一区域从事与以前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工作。

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司法解释(四)中对劳动竞业限制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约定竞业限制及补偿条款,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企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劳动者依约支付违约金,且用人单位可以继续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具体到上述案例中,原公司因其违法行为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已承担了包括补办社保在内的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并不导致原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协议条款的无效。而且,原用人单位已经一次性向吴先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吴先生就有义务履行竞业限制。因此,吴先生应当按照竞业限制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在现在的公司中从事与以前单位相同的工作。 

养老一直是社会大众关心的重大问题,政府部门一直表示,提高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有利于树立社会群体参保信心,减少弃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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