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提取程序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向所在单位出具有关提取证明,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
单位持提取证明、提取申请书向“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
转入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持提取证明、集中封存通知书、身份证向“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
“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中心"应当及时办理支付手续;不准提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提取证明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当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同时应当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取范围的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款票据或房屋所有权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转让协议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集资建房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协议及票据,单位还应当提供发改委批文、自建住房批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村级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村级以上修房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近期还款证明。
被纳入石家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有关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
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支出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提供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家庭收入证明、房租支付凭证。
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重大疾病证明和医疗费用支付凭证。
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或劳动人事部门审批表。
两年以上 (含两年) 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确有困难单位的离休、退休职工,还应当提供《确有困难单位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
出境定居,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户口迁出石家庄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迁移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非石家庄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户口簿、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入伍、入学等相关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集中封存通知书、身份证。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