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额度计算
1、南通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住房;
(二)拆迁安置;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四)偿还住房贷款(包括异地贷款)本息;
(五)租住住房;
(六)火灾等自然灾害使自住住房受损;
(七)离休、退休;
(八)出境定居;
(九)因户口迁移、工作调动离开本行政区域;
(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不含两年)未重新就业,且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
(十一)持有残疾证(含完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十二)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三)人民法院判决书涉及住房公积金;
(十四)外来择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南通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购买住房的,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所购买住房的总价。
拆迁安置的,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房款总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费用。
偿还住房贷款(包括异地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期间内一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租住住房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可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为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以上的部分,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当年房租金额。
新就业人员租住住房的,在租赁期间每年可提取一至两次,申请提取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房租金额;房租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按当地社会平均住房租金确定其提取的金额;多人合租住房的,提取人只能限于租房合同明确的承租人,且承租人需共同提取,共同提取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房租的金额。
火灾等自然灾害使自住住房受损的,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住房损失总额。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提取账户中的全部金额,并注销账户。
(一)离休退休;
(二)出境定居;
(三)因户口迁移工作调动离开本行政区域;
(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不含两年)未重新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
(五)持有残疾证(含完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六)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七)外来择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八)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人民法院判决书涉及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的债务、应支付的房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转账至受益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或法院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