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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困难企业社保缴费缓缴政策

2016-06-03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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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国家对困难企业缴纳社保费用有什么规定吗 <p></p>答:国家对于困难企业,没有减免政策,照常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困难,可以和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缓缴,在缓缴协议的约定时间内给予补缴,不缴纳滞纳金。<br />问:什么是困难企业社保优惠,有什么条件 <p></p>答: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必须为职工缴纳,如果发生资金困难,可以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只能缓缴,但是不能减免,要制定缓缴计划,根据计划按时缴清欠费,<br />

6月3日讯:记者从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在全市范围内阶段性降低两项社会保险费率,并继续针对困难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帮扶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此次实施的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可以概括为“两降”“五缓”“三补贴”。“两降”,即参加运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单位缴费比例降低,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1%。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五缓”,即困难企业2016年可申请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2014年、2015年已享受缓缴政策,但缓缴期满后已足额补缴的困难企业可再次申请。“三补贴”,即2016年内继续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困难企业“社会保险、岗位、在岗职工培训”三项补贴,其中,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且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岗职工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就业专项资金对个人参加培训补贴标准的50%确定,对企业补贴总额度不超过企业培训总费用的50%。2014年、2015年已享受过“三项补贴”的困难企业和当年享受返还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总额50%稳岗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三项补贴”优惠政策。

困难企业需经有关部门认定,认定条件包括2015年12月底之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企业欠费但已全部补缴的,视同履行了缴费义务)。受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自2015年三季度以来,企业连续3个月(含3个月)以上利润指标同比下降30%以上,出现严重亏损,资金周转困难。2015年1月以来企业没有裁员,且承诺2016年不裁员、不降低一线职工收入。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

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属、县属困难企业,需填写《山西省受经济下行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表》,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财务报表、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等材料,报参保地人社局、财政局初审签章,由参保地人社局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认定;省属以上企业报省人社厅、财政厅审核认定。

经认定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和享受“三项补贴”。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需填写《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初审、省社会保险局审核,报省人社厅批准后,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办理缓缴及清偿手续。

申请“三项补贴”的,需填写《山西省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贴申请,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市级人社局、财政局复核同意后,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款拨付给困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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