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1年

2016-06-03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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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资金困难,社保缴费延迟缴纳是否允许? <p></p>答:允许也得允许不允许也得允许,无需办理手续,但无论到任何时候都必须得补缴,而且还得缴纳滞纳金。<br />问:困难企业申请降低缴纳社保工资申请书怎样写? <p></p>答:关键是是否真的困难,不是你说了就能算的。人家社保部门要根据你的纳税情况、负债情况、资产情况等多方评估。弄虚作假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br />问:请问国家对困难企业缴纳社保费用有什么规定吗 <p></p>答:国家对于困难企业,没有减免政策,照常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困难,可以和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缓缴,在缓缴协议的约定时间内给予补缴,不缴纳滞纳金。<br />

6月3日讯:6月2日,记者从太原市人社局获悉,为了有效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不裁员、不降低一线职工收入,太原市今年允许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缓缴2016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用,缓缴期为1年。

困难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2013年12月底之前,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企业连续一个季度以上利润指标同比下降30%以上;今年以来没有裁员,且承诺年内不裁员、不降低一线职工收入等等。

据了解,2016年1月至12月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以对应月分别计算,缓缴期1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还款期限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缓缴期内,企业可以正常办理职工退休手续,参保职工正常享受保险待遇。此外,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滞纳金。

2016年内太原市将继续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在岗职工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就业专项资金按个人参加培训费用总额的5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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