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保险中介的形式
1.可保风险的存在
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也称可保危险或保险危险。理想的可保风险应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纯粹风险是一种只有损失机会,没有获利可能的风险。具体地说,风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面临的只有损失的机会,没有获利的可能。纯粹风险引起的事故构成保险危险的基础风险应当具有不确定性。风险的不确定性包含三层含义,即风险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风险发生的时间是不确定的;风险发生的原因和结果是不确定的等。
风险应该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这一条件要求大量的性质相近、价值相近的风险单位面临同样的风险。
风险应该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这一条件的含义是:可保风险应是一种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较大、遭受重大损失的机会较小的风险。风险一旦发生,由其导致的损失是被保险人无力承担的。如果采用自保等方式自行承担,也是一种不经济的选择。
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这一条件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保险的实质在于,遭遇的大额损失。如果大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重大损失,则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就无法补偿所有损失。
在保险实践中,有些可保风险可能不完全满足上述条件,如洪水、地震等巨灾风险,一旦发生,势必导致多数保险标的同时受损。因此,保险人在承保时,应该尽量分散风险单位,一方面避免大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重大损失,另一方面,保证预期的损失与实际的损失相一致,以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
风险应当具有现实的可测性。保险的经营要求制订准确的费率,费率的计算依据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所导致标的损失的概率,因此,风险必须具有可测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传统的可保风险的条件也将随之发生改变,并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和保险业的发展。
2 .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经济补偿活动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保险人通过保险将众多投保人所面临的分散性风险集合起来,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又将少数人遭受的风险损失分摊给全体投保人,即通过保险的补偿或给付行为分摊损失或保证经营稳定。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大量风险的集合体。互助性是保险的特征之一,保险实现互助的方法在于集合多数人的保费,补偿少数人的损失。大量风险的集合,一方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原理在保险经营中得以运用的前提。
同质风险的集合体。所谓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如果风险为不同质风险,那么风险损失发生的概率就不相同,风险也就无法进行统一集合与分散。此外,由于不同质的风险,损失发生的频率与幅度是有差异的,若对不同质的风险进行集合与分散,则会导致保险经营财务的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