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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

2012-02-29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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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对人身保险业的发展造成了一些不利影响,针对此种情况,寿险公司应通过修订保险条款防范因当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给其带来败诉的风险。

[摘要]保险诉讼案件随保险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然而许多一审和二审法院对保险案件的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之一是我国《保险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缺乏关于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之间举证顺序的明确制度。当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对人身保险业的发展造成了一些不利影响,针对此种情况,寿险公司应通过修订保险条款防范因当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给其带来败诉的风险。

一、保险合同诉讼之举证责任

 

保险合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在保险合同纠纷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权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保险人对由除外责任(或责任免除)范围内的原因导致保险标的损失或被保险人伤亡的主张提供证据进行证明。

二、《保险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之规定

《保险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做了原则性规定。《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法》第25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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