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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巨灾风险 建立巨灾保险

2015-07-03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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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2008年南方雨雪冰冻灾害、5.12汶川地震灾害、2010年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灾害发生后,保险业勇担社会责任,积极开展理赔,但保险赔付的数额占灾害损失的比例很小,保险赔付率远低于36%的全球平均水平,保险机制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加强我国巨灾风险管理,完善巨灾保险体系,提升保险在国家巨灾救助体系中的地位已成当务之急。
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滕头村党委书记傅企平建议,建立全国巨灾保险制度,有效分散巨灾风险,从容应对自然灾害。

地震、洪灾、台风……近年来,诸如此类的自然灾害频发,往往造成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仅2013年10月的“菲特”台风,就使宁波全市受灾人口达248万。

傅企平代表说,目前我国尚没有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体系,灾后补偿也很有限。在国际上,巨灾保险赔款一般占到灾害损失的30%-40%,我国则不到1%。

“巨灾风险发生后保险赔付率低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了民众巨灾保险意识缺乏之外,主要原因是巨灾保险在推进过程中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尚未建立全国性的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巨灾保险的供给动力不足,巨灾风险分摊和转移机制有待完善。”傅企平代表说。

傅企平代表建议,中国巨灾风险暴露与巨灾保险赔付不对称。这种不对称并非由于中国保险业对自然灾害的保险赔付率低,而是自然灾害风险保险程度低,自然灾害风险商业保险的发展速度慢;这种不对称虽然与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发展道路的曲折性有一定联系,但巨灾保险制度本身也非不对称产生的根源。不对称产生之理论根源在于巨灾保险供需双方的双重正外部性,主观根源在于囿于旧保险观的政府"缺位",客观根源在于受制于保险业发展水平的巨灾风险保险供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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