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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住房纳入地震险保障范围

2015-12-08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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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给人类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动辄数亿、数十亿甚至数百亿美元。由于地震造成损失的巨大性及保险经营“大数法则”的难以运用,商业保险公司多将地震损失列为除外责任。缺乏政府的推动和支持,地震保险难以建立。目前,为解决地震所带来的问题,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目的是积累地震赔偿基金,为灾后复建提供资金,保障国民在遭遇巨大灾害后能迅速重建家园恢复正常生活,增强防灾意识、防预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9月24日,中保协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来自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金融司、国家发改委财金司、保监会法规部和财产保险监管部的嘉宾,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的专家学者,以及业内具有代表性的18家公司代表,共40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昨日(9月28日),一位与会的业内人士透露,中国面临的自然灾害非常复杂也非常多,巨灾保险制度不仅要考虑保险行业的现状,还需要考虑民众的需求……现在初步考虑以地震为主要灾因,以城乡居民住房作为保险标的。

已在云南大理试点

今年8月20日,全国首个地震保险专项试点在云南省大理州启动。由大理州人民政府与人保财险、平安财险等6家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和农房地震保险试点协议,然后诚泰财险、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大地财险、中华联合财险5家公司签订试点共保协议。

据记者了解,此次在云南的农房地震保险试点以政府灾害救助为体系基础,以政策性保险为基本保障,以商业保险为有益补充,构建了三位一体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资料显示,试点方案从风险最高,损失最大的农房地震灾害着手,既保障财产损失又保障人员伤害,在三年的试点期限内,为大理州所辖12县(市)82.43万户农村房屋及356.92万大理州居民提供风险保障,试点期间由省、州、县三级政府财政全额承担保费。据测算,通过保险机制可使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倍数最高达到了15.6倍,能够有效转移和平滑区域巨灾风险损失。农房保险赔偿平均可达到地震民房恢复重建政府补助总金额的34.07%,切实提高了灾区居民重建能力。《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除大理州外,深圳、宁波等地此前也相继开展了巨灾保险试点。此外,四川、广东、河北、重庆等地的巨灾保险试点工作也在积极推进。

值得一提的是,来自中保协的消息称,在9月24日的座谈会上,与会代表围绕“地震巨灾基金”、“地震巨灾保险承保分保模式”和“赔付比例回调机制”等重点问题,从理论和实务角度展开讨论,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为条例制定提供了重要借鉴意义。

保监会:尽早上报草案

上述与会的业内人士昨日透露,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而保险业新“国十条”则明确了巨灾保险的方向,下一步将是保监会会同相关政府部门拿出具体细则。

该人士表示,中国面临的自然灾害非常复杂、也非常多,包括台风、洪水、地震等都很频繁,整个巨灾保险制度既要考虑保险行业的现状,还需要考虑民众的需求,建立综合性的巨灾保险制度是未来的宏观愿景和方向。但是,作为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起步阶段,灾因一定要选择好,保障对象也要选择好。现在初步考虑以地震作为主要灾因,以城乡居民住房作为保险标的。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到现在老百姓主要的财产还是住房,在大城市一般情况下是几代人买一套房。

一般而言,国际上应对巨灾,基本上都是“政府+市场”双管齐下进行风险分层,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政府这几方都承担一些风险。整个制度的核心是要在无灾时把一些资金储备起来,有灾时则把资金集中起来抗灾减灾。

据记者了解,普通的家财险对洪水、暴雨等自然灾害都是可以保的,但是地震一般不保,因为损失比较大,通过商业保险机制难以覆盖其风险。这也是目前巨灾保险选择地震灾害作为突破口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保监会法规部副主任丛林在此次座谈会上表示,制定《地震巨灾保险条例》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国十条”关于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具体要求落地的关键步骤,希望通过本次座谈会广泛听取业内外意见,凝聚各方共识,不断完善条例征求意见稿内容,尽早将条例草案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云南农房地震保险以政府灾害救助为体系基础,以政策性保险为基本保障,以商业保险为有益补充,构建了三位一体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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