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尽快加强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

2012-05-102次浏览
小新客服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而且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重。当巨灾发生时,政府习惯地成为责任的第一承担者,而保险公司却在此时缺位,赔偿额金仅占损失总额的2%—3%,国民经济的成果被大量消耗。面对诸如汶川大地震之类的巨灾,如何构建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巨灾保险体系。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月15日召开的针对南方雪灾的保险业抗灾救灾工作视频会议上表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巨灾保险制度,利用保险手段分散巨灾风险的能力还比较有限,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制约了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

巨灾保险体系构建的呼声由来已久,尤其在南方大面积冰雪灾害消停后,巨灾保险制度再次引起人们的热盼。值得欣慰的是,此次灾害过后,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提出方案,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起我国的巨灾风险机制。

巨灾保障体系构建的核心是巨灾保险制度。所谓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冰雪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

由于巨灾保险制度在我国几近空白,特别是遇到灾难性事故时,整个保险业显得力不从心。就拿此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来说,截至2月12日,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111亿元,从保险理赔来看,共接到报案85.1万件,已付赔款10.4亿元,业内人士预估全部赔款将超过85亿元。尽管保险业积极主动赔付,可保险赔付金额尚不足损失总额的1%,反观国外巨灾后,保险赔款可承担30%以上的损失补偿,发达国家甚至可达60%、70%。这意味着我国保险的覆盖面还很窄,其承载的保障社会稳定功能未能充分显现。

应当说,就目前而言,我国构建巨灾保险体系势在必行,宜早不宜迟。一方面,我国是世界上公认的地震、洪水、台风等各种自然灾害发生均比较频繁的国家,每年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保险赔偿仅占损失的5%,远低于36%的全球平均水平;此外,中国大灾后损失的补偿,主要靠国家财政救济以及少量社会募捐,然而国家财力和募捐有限,往往对巨大损失而言,这种浅层次小范围的补偿只能是杯水车薪。

基于国内巨灾保险的现状,保监会提出以政府为主导,来架构巨灾保险体系,无疑是客观和务实的。笔者觉得,要想让巨灾保险体系在政府主导下进行,就目前来讲,至少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制定法律法规。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中国巨灾保险法》,并由保险监管部门统一设计出单独的地震保险、洪水保险以及冰雪保险条款,进而确立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

其次,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巨灾风险基金可以从三条渠道筹集:一是通过国家财政,每年按一定比例直接拔付;二是商业保险公司,从每年的收取保费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三是利用国家财税杠杆,实施减税政策,降低现行保险企业的营业税税率。与此同时,巨灾基金建立后,国家还要指定专门的机构,对基金收缴、使用以及日常运作情况,进行严格监管。

最后,要借鉴国外经验。目前,美国、日本、英国以及欧盟国家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从这些国家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情况来看,他们在很多方面具有类似的地方,其中最值得借鉴的经验是风险转移机制。在这方面,我们不妨以发行巨灾保险债券、与国外保险机构联姻的方式,来构建多层次分散承保风险体系。

当然,巨灾保险体系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决非一朝一夕之功,它需要长时间的不懈努力,才能成功构建。尽管这是一项困难重重、极其复杂的工程,但对于像中国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绝不能知难而退。我们要借中央到各地都在重视和关注南方灾后重建的契机,全面启动巨灾保险体系建设,以建立起坚不可摧的社会保险体系。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