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损失增加导致保险业风险随之增加,保险业应对巨灾损失的资源不再充足,不得不寻求新的分散风险的方法,于是巨灾保险衍生品应运而生,并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巨灾保险证券化是巨灾保险衍生品的主要体现形式。
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最早产生于美国,其优势在于:一方面可以为保险公司降低信用风险,使其资金来源多样化;另一方面,投资者可获益于对投资组合的多样化并获得较高的风险收益。它是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结合的产物,是出于保险运行安全化和运转效率最大化动机的创新。
当前主导的巨灾风险资本市场工具有三种形式: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和巨灾互换。
巨灾债券 巨灾债券是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连结的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在债券的有效期限内,如果损失事件没有发生或造成损失在约定额度内,投资者可收回本金和利息,而当实际损失额超过约定额度时,保险公司可延期支付或免除部分债券本身甚至全部本息。巨灾债券受到习惯传统方式的保险公司的欢迎,成为迄今为止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巨灾保险衍生品。
巨灾期权 巨灾期权是以巨灾损失为基础而设计的期权合同,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保险公司在期权市场上通过缴纳期权费购买期权合同,相当于购买了未来一段时期的价格选择权,即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还是按照期权合同约定的执行价格进行交易。根据巨灾买权合同规定,如果巨灾损失指数超过触发条件,期权购买者可以得到期权现价与执行价间的差价;如果巨灾损失指数在到期日内未达到触发条件,则期权作废,购买者可以不执行购买权利,仅损失提前支付的保证金。相对于巨灾债券而言,巨灾期权一般通过场内交易,转移风险的成本较低。
巨灾互换 互换是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期间内相互交换他们认为具有等价经济价值的资产或现金流的交易。巨灾互换利用资本市场的参与者作为交易对手,将保险人潜在的巨灾赔偿责任与交易对手的支付现金流进行互换。通过巨灾互换,保险人可以用固定的现金流出锁定未来不可预期的现金流出。
我国是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建立一套完整的巨灾保险体系迫在眉睫。在我国开展巨灾保险证券化活动,发展巨灾保险证券化产品,对于加快和完善我国的保险发展和巨灾补偿机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我国的巨灾保险证券化还是处在理论阶段,实施巨灾保险证券化已经具备一定的可行性,但是仍旧有一些问题急需解决。
商业巨灾保险的不健全 就国际来看,巨灾保险已经开始了商业化的经营,然而在中国还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巨灾保险是否可保风险、是否完全的商业化还是存在分歧的问题。巨灾保险的开展是巨灾保险证券化开展起来的根本原因。建立商业巨灾保险体系会及早地引起巨灾保险证券化的出现。
保险业的总体实力不强 虽然我国的保险业在迅速的发展,但是中国保险业在巨灾风险分担方面的能力还极为有限。在资金实力不足,技术力量相对滞后,销售手段等因素的制约下,保险业的总体实力弱小,保险市场承保能力有限制约了巨灾保险证券化的发展。
相应的巨灾保险证券化的法制和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在基础法规制度建设方面一直落后于市场的发展步伐。巨灾保险证券化将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后盾,就很难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真正保障。在证券发行、特设载体和融资的确立的每个环节,都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保证。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也需要相应的法律为标准。除基础性的法规外,还需要专业性的法律保障巨灾保险证券化的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