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巨灾风险,简单地说,就是指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目前,国际上对巨灾风险并没有明确统一定义,各国基本上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定义和划分。瑞士再保险将风险具体地划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两种情况,并自1970年以来,每年根据美国的通货膨胀率公布全世界的巨灾风险损失。
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巨灾风险概率存在着较大差别,各国巨灾风险管理水平和体系也存在很大的不同。通常来说,经济水平较高、巨灾发生频率较高的国家,巨灾风险管理水平较高,例如,美国、日本、英国等国的风险管理体系相对比较完善。
美国:政府主导
作为各种自然灾害的重灾国之一,美国推行的是以政府为主导非盈利性的巨灾保险计划。有联邦政府巨灾保险项目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以及各州的巨灾保险项目,如加州地震局、佛罗里达州居民财产保险公社等,也有州政府的再保险项目,如佛罗里达飓风巨灾基金。政府参与巨灾保险的方式多种多样,有以直接保险人的身份承保巨灾、有以再保险人的身份承担巨灾风险。大多数巨灾保险项目实施财政贴补的费率,并且享受联邦免税待遇。
美国的洪灾占全部自然灾害的90%,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政府与民营保险公司合作,由民营保险公司销售洪水保险单,保险标的为加入洪水保险计划的社区住宅和商业财产,所收保险费全部建立洪水保险基金,洪水损失赔付和代理销售费用均出自洪水保险基金。洪水保险的风险实际上全部由联邦政府承担,保险公司的作用只是销售保单、理赔及垫付赔款,并由此获取一定的手续费收入。
日本:政企联手
在地震频发的日本,1966年就通过了《地震保险法》,该法律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地震保险体系。其灾后救助体系的特点是:以自助和政府救助为主、社会救助为辅,呈现出完整的灾后应对机制。参加地震保险、再保险公司对风险的分散、社会救助和政府直接救助构成了日本抗灾的四道防线。
在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方面,日本创造了一种由政府和民间保险公司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即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民间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再全部分给由日本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该公司除自留一部分外,按各保险公司承保的财产保险的市场份额回分给各保险公司,超出再保险公司与直接承保限额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