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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会议对军人保险法进行了商议及调整

2013-07-25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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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北京大会堂展开,会议陆续对军人保险法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出境入境管理法等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结果进一步明确了军人保险发的适用范围及各种附加险险种,并对军人养老方案进行了改善,争取为广大军人同志提供最有效保障。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军人保险法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首次审议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草案等。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彦林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军人保险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军人保险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印发草案、召开座谈会、深入调查研究等方式,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军地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认为草案总体上是可行的。

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军人保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了军人保险制度适用本法的具体范围。胡彦林在报告中说,草案规定了建立军人附加保险的相关内容,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应进一步规范军人保险法规定的具体内容,明确“由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军人的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内容亦应“适用本法”。

军人保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的规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军人保险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征求、听取了军地有关部门意见。有意见提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参加伤亡保险按月缴纳伤亡保险费,退出现役时,未享受过军人伤亡保险待遇的,退还个人实际缴纳的军人伤亡保险费和利息。义务兵不缴纳军人伤亡保险费。这种做法既不像政府基金,又不像保险,也与军人职业性质不符,建议取消军人伤亡保险个人缴费做法。胡彦林在报告中说,根据一些地方和军队单位的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了“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的规定。

胡彦林在报告中还介绍说,草案初次审议稿对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作了原则规定。有意见提出,建议适当提高军人死亡保险金给付标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国家对因战、因公死亡的军人,不仅按规定向其保险受益人支付死亡保险金,同时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还可以给予抚恤金和烈士褒扬金。草案作原则规定是适宜的,具体标准还可随着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提高而有所增加。

军人保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来源。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胡彦林在报告中介绍说,草案初次审议稿规定,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的,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应明确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的缴费来源。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现行政策是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发放养老保险补贴、医疗保险补贴,建议根据现行政策,对军人保险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

胡彦林在报告中透露,总后勤部已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在每年国防费中增加部分预算用于退役军人的社会保险补助,当年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保险资金一并转入地方。他说,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现行政策和情况是,军人退役后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军人退役时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一些地方资金未能落实,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存在困难。草案初次审议后,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提出了上述困难,建议予以考虑解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草案关于“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规定,体现了着力解决转移接续难的问题,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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