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保险意义重大

2012-09-05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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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军人伤亡保险所需的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27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6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49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表决通过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十二届全国人大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台湾省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协商选举方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八附加议定书》的决定;表决通过了有关任免案。

在表决通过各项议案后,吴邦国发表讲话。他说,会议审议通过的军人保险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军人职业特点,注重与社会保险体系相衔接,从法律上对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保险等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军人保险制度,对于减轻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官兵履职尽责,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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