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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医保新政 学生可参加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2016-03-23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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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开始,苏州学生只要参与投保过居民医疗保险的,都可以享受16年整年的居民医保待遇。此次学生参保对象主要有三类:一类是苏州市统筹区内所有相关学校的就读学生,二类是苏州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人群,三是苏州市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等学生。
新一站保险网()2015年8月28日讯:苏州市社保中心消息,2016年度学生、少儿及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费用征收工作即将开始,申报缴费期为9月至11月。符合参保条件的学生(少儿、大学生)可通过代办单位办理参保手续,享受2016年度(2016年1月至12月)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2016年度市区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分为三类:一是在本市统筹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就读的学生、儿童;二是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或父母为本市户籍,子女在非本地学校就读的学生;三是本市市区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在非本地学校就读的大学生。
 
2016年度学生(少儿)参保缴费标准仍为每人150元;大学生参保缴费标准仍为每人100元。学生或少儿家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可凭市社保中心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定额发票,分别由父母双方单位报销。对持有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证》、《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的参保学生,父母无工作单位且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参保学生,以及家长持有总工会核发的《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参保学生,家庭或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由财政予以补助。对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的非苏州户籍在苏就读学生也可免缴个人缴费,由财政部门予以补助。
 
凡在2015年11月30日前办妥申报缴费(或免缴)手续的学生,可享受2016年度(2016年1月至12月)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未在申报缴费期内办妥参保手续的学生(少儿),结算年度内不再补办理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参保学生(少儿)或大学生的医疗保险费由代办单位负责组织收缴。其中,本市市区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在册的所有学生儿童,其居民医疗保险代办单位为学籍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本市市区户籍、不在校或在外地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医疗保险代办单位为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市区各类高等院校学生,其医疗保险代办单位为所在学校。
 
对出生三个月内的新生儿,由父母持新生儿户口簿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当年度参保申请,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少儿类”待遇。其出生之日起至参保当月底的医疗费用,可至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结付或就诊医院退费后重新划卡结算;首次参保时间与出生日期跨结算年度的,应当在办理参保手续同时补缴出生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方可报销结付出生后至该年末医疗费用。出生时间超过3个月的新生儿,只能在最近一次申报缴费期内办理下一年度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为方便学生及时参保缴费,在校学生统一由学校代收代缴参保学生的居民医保费。在校学生向学校申报参保登记资料时,应按缴费标准,向学校缴纳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保费,由学校通过委托银行划账方式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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