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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就业居民”有保障啦!苏州2015年4月开始办理相关业务

2015-07-28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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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苏州市非就业居民医疗保险申报工作已正式启动,符合条件的均可至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值得注意的是,按月享受异地养老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市区统筹范围的人员,不属于市区统筹范围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非就业居民”指户籍范围内无用人单位、未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失业人员、重症残疾人员及原市区购买新农合的人员均属于“非就业居民”范畴,近日,苏州市非就业居民医疗保险申报工作已正式启动,符合条件的均可至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值得注意的是,按月享受异地养老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市区统筹范围的人员,不属于市区统筹范围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2015年度苏州市区非就业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为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逾期未办理2015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从2015年4月1日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冻结其《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暂停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市社保中心特别提醒,如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居民,未在居民医保年度申报期内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2015年3月26日起,社区将不再办理 2015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续保手续。请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居民,特别是持有低保、低保边缘等免缴证件,符合免缴条件和实时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一定要在申报期内办妥申报缴费手续,以确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正常享受。
    2015年度非就业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筹资标准为:
    老年居民按200元的标准缴纳;失业人员和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苏州的居民按600元的标准缴纳;对持有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证》、《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和持有总工会核发的《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老年居民、失业人员及符合条件的重症残疾人员,办理居民医保年度申报手续时可免缴应缴纳的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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