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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制定出台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015-07-29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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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将分四步走,确保自2014年9月1日起按统一政策组织居民参保。各市制定出台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自9月1日起,按统一政策组织居民参保。可暂维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双轨运行、政策不变。
  山东省政府日前出台《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将分四步走,确保自2014年9月1日起按统一政策组织居民参保。各市将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在校学生和新生儿均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月底前,各市在全面摸清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政策、基金收支、信息系统建设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以市政府名义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6月底前,完成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改造升级。最后,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各市职能、机构、人员、基金整合后,可暂维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双轨运行、政策不变。8月底前,各市制定出台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自9月1日起,按统一政策组织居民参保。

  据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整体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经考核不符合定点条件且未按规定整改的,取消定点资格。适应普通门诊统筹的需要,优先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为便于就医管理和结算,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原则上选一所基层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定点,一般一年一定。

方案提出,各市要确保整合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不降低,并逐步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同缴费档次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全部纳入门诊统筹制度的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居民医保基金划拨,一般控制在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的15%左右,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70%,到2015年不低于75%.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加权平均)的8倍以上。

从今年起,山东将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加快整合工作,方案提出整合“时间表”,分四步完成:首先完成机构、人员、基金、资产等移交。今年2月10日前完成新农合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移交工作。2月底前机构编制部门明确职能、机构、编制等调整、划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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