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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油船碰撞 保险强制不可少

2012-02-20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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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明辉8”轮行驶至南澳岛附近海域时,与一货轮相撞,油舱破损、进水沉没,货油一部分溢出、一部分随船沉没海底,4名船员死亡或失踪。

油船发生碰撞,汕头海事局花了340多万元紧急施救,却只从货主处得到120多万元赔偿,这“赔本救助”让汕头海事局苦不堪言,遂诉诸法院。主审法官表示,要求小油轮强制购买保险刻不容缓。

引发纠纷的“明辉8”号油轮为武汉黄石市鄂东海远有限责任公司所有。2005年1月,此油轮受委托承运中国石化粤东石油分公司购买的980吨柴油,从福建东山港运到汕头港,价值380多万元。1月26日,“明辉8”轮行驶至南澳岛附近海域时,与一货轮相撞,油舱破损、进水沉没,货油一部分溢出、一部分随船沉没海底,4名船员死亡或失踪。事发第二天,汕头海事局向鄂东公司发出《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要求其实施清污、抽取柴油等措施。鄂东公司不予履行,汕头海事局随后委托上海打捞局进行救助。双方同时约定,救助费用由汕头海事局向被救助方统一索赔。上海打捞局对沉没的“明辉8”号轮实施水下探摸,经过9天作业,抽取货轮舱内柴油439立方米。此次救助中,汕头海事局花费近350万元。

3月28日,汕头海事局要求支付救助费用被拒,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拍卖“明辉8”号轮获救柴油。法院于4月19日以130多万元价格成功拍出柴油,并暂为保管拍卖款。5月19日,汕头海事局将石化公司告到广州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明辉8”号轮130多万元救助费用及利息。 海事救助花了300多万元,为什么只要求石化公司赔偿相当于拍卖油款的数额呢?根据我国《海商法》,海事局获得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海商法》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救助,救助方可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但是,“明辉8”号轮船东事先没有给油轮买保险,事故发生后,船东就宣布无法履行偿还能力,以致于对海事局发出的《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置之不理,根本无钱给予特别补偿,海事局倒赔200多万元。

 “明辉8”号轮为什么不买保险?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其中原因说:一是我国1999年加入的《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仅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必须强制保险;二是油船由于风险大,保险费率高,购买保险将增加航运成本,一些中小型油船主难以承受。既然没有强制性规定,他们便不会主动购买保险。因此,我国中小型油船不买保险相当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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