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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责任(二):海上保险补偿责任的确定(五)

2014-09-196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中国海上船舶保险中,一切险包括碰撞责任。答:在船舶险免责条款中,没有涉及对方的财物损失,应当是赔付的。 人员伤亡不赔。 参考 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负责不超过保险金额的赔偿。 保险合同就这样规定的埃<br />

  根据《1910 年国际救助公约》的规定, 确定救助报酬主要依据: 救助成功的情况; 救助人的努力与劳绩; 救助时的危险程度; 救助工作所用的时间、费用和救助方的损失; 救助方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救助方财产的价值; 获救财产的价值。确定救助报酬的方法通常是先由救助和获救双方进行协商, 如果就报酬金额达不成协议的, 交由第三者进行仲裁以决定救助报酬数额。

  无论是船舶保险还是货物保险, 保险人都负责补偿被保险人所支出的救助费用。构成海上保险所赔付的救助费用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第一, 救助必须是由毫无合同关系的第三方进行的, 是救助人自愿的救援行为。海上保险所赔付的救助费用, 仅限于与被保险人毫无合同关系的第三方自愿救助并获得成功后,被保险人所应当支付的救助报酬。在这里需要注意两点。首先, 被保险人自己、被保险人的雇员、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人所进行的抢救承保财产的行为, 均不属于第三方自愿救助的范围。使用劳合社标准救助合同格式的救助是属于合同救助, 还是非合同救助呢? 英国保险学界也存在着两种看法, 一种认为使用劳合社标准救助合同格式的救助属于合同救助, 海上保险不负责赔付使用劳合社标准救助合同格式所付的救助报酬。使用劳合社标准救助合同格式所产生的救助报酬或者属于施救费用或者属于共同海损的费用。另一种看法则相反, 认为使用劳合社标准救助合同格式的救助仍然属于非合同救助。因为劳合社标准救助合同格式不是一种完全的合同关系, 最多是一种准合同关系, 但无论如何不是一种雇佣关系。劳合社标准救助合同格式使用无效果无报酬, 没有一般商业合同所必须具有的对价; 此外, 它不是救助方与船东和货主之间的协议, 而是救助方和船长之间就救助报酬支付原则和仲裁事项达成的协议, 在需要救助这种紧急情况下救助方和船长之间一般不可能有象要约和接受这样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所以, 使用劳合社标准救助合同格式所支付的救助报酬属于海上保险所承保的救助费用。第二, 被救助的财产必须处于保单承保的危险之中。

  海上救助成立的条件之一是被救助的财产必须处于海上危险之中。如果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赔付救助费用, 那么, 被救助的海上船货必须处于承保危险之中。如果船货所遭遇的海上危险不是海上保险保单承保范围之内的承保危险,则不属于保险人应该赔付的救助费用。第三, 保险人负责赔付的救助费用仅限于援救海上财产免受承保损失引起的救助费用。第四, 保险人负责赔付的救助费用仅限于援救海上财产引起的救助费用。对于抢救非商业性个人财物或抢救人命所支付的报酬不属于海上保险所承保的救助费用的补偿范围。

  保险人对救助费用的赔偿责任和保险标的本身的赔偿责任加起来不能超过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人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对救助费用的赔偿责任。救助人在计算救助报酬时, 是按照全部获救财产的价值进行计算, 如果全部获救财产分别属于不同的所有权人, 则还要按照不同获救方获救财产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获救财产的分摊价值是以获救财产到达救助服务终止地点时的价值为基础的。当海上保险赔付被保险人救助费用时就存在着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作为获救财产到达救助服务终止地点时的价值不同的可能性。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作为获救财产到达救助服务终止地点时的价值之间的比例赔付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的救助费用。如果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保险标的作为获救财产到达救助服务终止地点时的价值, 保险人全额赔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救助费用。如果保险金额小于保险标的作为获救财产到达救助服务终止地点时的价值, 则保险人按此比例赔付救助费用① 2 . 施救施救是指被保险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或减低损失而采取的适当行动。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或减低损失而采取的适当行动而支出的, 并且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补偿的那种费用。

  施救条款是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一个与其他海上保险合同条款不同的条款。

  根据《1906 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的规定, 施救条款是一种特别约定, 是与海上保险合同彼此独立, 作为海上保险合同的一种补充性合同。按照海上保险的补偿原则, 保险人的最大赔偿责任是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但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由于施救条款是独立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一个补充性合同, 保险人所承担的补偿被保险人施救费用的责任, 就成为保险人所承担的海上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之外的一种增加的责任。从这一点出发, 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付突破了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限制。换句话说, 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发生, 被保险人采取了合理的行动, 支出了合理的费用, 施救没有成功, 仍然发生了损失甚至全损, 被保险人除了有权根据海上保险合同获得对保险标的损失的赔付外, 还可以根据施救条款要求保险人赔偿他所支出的施救费用。一般保险人对施救费用和保险标的的赔付责任各为一个保额, 即两者的总和不能超过两个保险金额。海上保险合同对于单独海损中免赔额的规定不适用于对施救费用的赔付。保险人赔偿施救费用的责任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比例定,不考虑承保财产获救当时的实际价值。

  能够获得保险人赔付的施救费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 施救费用是一种单独费用, 是为避免或减轻某一特定利益方的损害而支出的费用。第二, 施救费用的支出仅限于被保险人本人或他的代理人、雇佣人或受让人。第三, 施救费用必须是由保单承保危险引起的。第四, 施救费用的支出是为了避免或减少保单所承保的损失。第五, 施救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和谨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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